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24-03-15 来源:行业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一定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不是满足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核检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不是满足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核检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别的地方和行业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任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计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31号)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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