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22 来源:行业新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订)“建设水工程,一定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计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计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别的地方和行业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发布,2017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六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筑设计企业。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筑设计企业。”

  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水发规字〔2013〕44号)

  在以下河段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全省范围内,流域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市际边界河道或跨市河道全河段;流域面积在1000-3000平方公里的市际边界河道或跨市河道(跨市河流市界上、下游30公里的河段和市际边界河段);流域面积在200-1000平方公里的市际边界河道或跨市河道(跨市河流市界上、下游20公里的河段和市际边界河段)建设水工程的。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4.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报告及批复文件,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提交水工程是不是满足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

  2.特殊环节:组织听证(2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申请人承诺对报告10个工作日完成修改的,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为30个工作日)。

  1.申请人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或信函方式)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机关受理审查,视情况组织听证、专家评审(包括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函审、申请人修改方案、窗口复核),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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